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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《關於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在陰涼庫、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的通知》

更新時間:2013-04-10 點擊次數:4883

主題: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《關(guan) 於(yu) 要求藥品批發企業(ye) 在陰涼庫、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的通知》

 

各縣(市)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、市區經營企業(ye) :

  現將省局《關(guan) 於(yu) 要求藥品批發企業(ye) 在陰涼庫、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的通知》(冀食藥監市函﹝2009﹞455號)轉發給你們(men) ,並提出以下要求,請一並執行:

1、要求在7月底之前藥品批發企業(ye) 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全部到位。

2、各縣(市)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,督促轄區內(nei) 藥品經營企業(ye) 加快安裝工作。

3、市區各經營企業(ye) 要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,確保按時完成安裝。

4、市局在今後一個(ge) 時期重點對此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對未按時限要求配備到位,發現有違規行為(wei) 的企業(ye) 將依照《藥品管理法》從(cong) 重查處。對溫濕度超標的企業(ye) 將依照省局冀食藥監市【2009】139號文件辦理。

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

 

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

冀食藥監市函(2009)455號

關(guan) 於(yu) 要求藥品批發企業(ye) 在陰涼庫、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的通知

 

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:

    藥品是直接關(guan) 係到廣大人民群眾(zhong) 身體(ti)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。為(wei) 保證藥品質量,省局下發了《關(guan) 於(yu) 對藥品經營企業(ye) 、醫療機構開展藥品質量“夏季督查”的通知》,重點強調對藥品儲(chu) 存和運輸環節的有效監控,並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器。具體(ti) 要求如下:

    1、藥品經營企業(ye) 藥品倉(cang) 庫溫度、濕度應嚴(yan) 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執行,即冷庫溫度為(wei) 2—10~C;陰涼庫溫度不高於(yu) 20~C;常溫庫溫度為(wei) 0—30~C;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~75%之間;

    2、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器配備數量應與(yu) 企業(ye) 倉(cang) 庫麵積相適應,除冷庫配備一台外,藥品倉(cang) 庫原則上每300平米配備一台;並應固定安裝在倉(cang) 庫牆壁上與(yu) 門窗、溫控設備距離3米以上,並能夠與(yu) 企業(ye) 用於(yu) 質量管理的電腦連接,實現企業(ye) 溫度超標報警功能。

    3、智能溫濕度記錄儀(yi) 器必須能夠實現至少每三小時記錄一次,記錄存儲(chu) 時間不少於(yu) 兩(liang) 年:

    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結合日常監督,督促企業(ye) 按要求加快安裝工作。

 

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


:董娜娜  :  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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